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六十七條的規(guī)定,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,向公安、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。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。
其中,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。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論。
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(guī)定的自首情節(jié),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從輕處罰;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(fā)生的,可以減輕處罰。
現(xiàn)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。
可供自首對象
(1)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。
(2)其所在單位。
(3)城鄉(xiāng)基層組織。
(4)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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